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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财政局文件
青财会〔2014〕14号
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换发新版会计
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
各区、市财政局,市直机关事业单位、各企业,驻青单位:
根据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3号)、《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<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>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》精神和《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》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经研究,决定于今年启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换证范围
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可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:
(一)持有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;
(二)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前(包括31日);
(三)已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;
(四)完成各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(分)。
二、换证时间
(一)机关事业单位换证时间: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7月10日(双休、节假日除外)。
(二)其他单位及企业换证时间: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(双休、节假日除外)。
三、办理程序
(一)符合换证条件的持证人员,通过青岛市会计信息网(http://kj.qdf.gov.cn)下载《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,填写完整,单位审核盖章(无单位的不需盖章)。
持《登记表》二份(有主管部门的三份)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、二代身份证原件、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一张,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。旧证由财政部门收回统一销毁。
单位统一办理的应同时提供《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汇总表》一份(见附件2)。
个人委托他人代办的,应同时提供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委托书》(附件3)。
(二)因工作调动或户籍地变动等原因,按规定应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的持证人员,应先办理调转后,再办理换证手续。
(三)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(如学历、专业技术资格、工作单位、在岗情况等),换证时,应同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。
1.学历发生变化的,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;
2.专业技术资格发生变化的,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;
3.工作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化的,不需办理调转的人员,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在岗情况证明、单位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(或单位盖章的复印件)等材料。
四、相关要求
(一)对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,应在其通过网络培训的形式完成补学继续教育内容(即24学时)后,方可换发新会计证。
根据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《关于贯彻落实<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>的通知》(青价费〔2013〕42号)文件,2013年9月1日起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,2013年度补学所需费用按照“分级负担”的原则,由各级财政负担;对于补学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,所需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自行负担,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《关于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IC卡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》(鲁价费发〔2002〕246号)中规定的每人每期72元(24学时)的标准征收,所征收的清欠收入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二)各区、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,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,统筹安排,精心布置,加强组织领导,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。
(三)本次换证工作量大、任务重,各区、市财政部门要规范换证流程,落实岗位责任,加强对办证人员的教育培训,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基础信息。
(四)各区、市财政部门对以前部分信息采集不全、缺少照片的,要在换证期间补充完整,保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完整性、真实性。
(五)各部门、单位在统一办理本部门、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时,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。
附件:1.《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》
2.《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汇总表》
3.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委托书》
4.市直机关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中央、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换证时间安排表
5.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,银行金融系统、铁道系统换证时间安排表
青岛市财政局
2014年4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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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送:财政部会计司 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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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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